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唐**与丹阳市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0)苏118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0-10
  •  
  • 【案例概要】

    原告唐**与被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丹阳市凯华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丹阳市凯华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与丹阳市凯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丹后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丹阳市凯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借款15000000元,支付利息1000055.75元(计算至2015年7月21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如被告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的抵押物(证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被告丹阳市凯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本文书还有2361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林琼
    林琼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185)例 合同:(8740)个
    陈安定
    陈安定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1080)例 合同:(4320)个
    卢愿光
    卢愿光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875)例 合同:(3575)个
    任立华
    任立华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387)例 合同:(1600)个
    王军强
    王军强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90)例 合同:(1160)个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