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丹阳市凯华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丹阳市凯华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与丹阳市凯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丹后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丹阳市凯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借款15000000元,支付利息1000055.75元(计算至2015年7月21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如被告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的抵押物(证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被告丹阳市凯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本文书还有2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