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洁丽雅毛*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张浦镇张家港市好又多连锁超市大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被告经营者林品洪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有限公司诉称:洁丽雅集团组建于2003年,其前身是成立于1986年的“诸暨县毛*厂”。历经2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集团现已成为中国毛*行业的龙头企业,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副会长企业。从1994年9月“洁丽雅”字样商标开始试用,到1996年11月洁丽雅商标正式注册,再到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驰字(2004)第46号《关于认定“洁丽雅”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将洁丽雅及图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洁丽雅商标经过不断使用,在市场上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第5268646号“洁丽雅”注册商标是由洁丽雅集团成员即原告浙江洁丽雅毛*有限公司注册申请,被核准注册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4类的注册商...(本文书还有3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