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原审三人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04月0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前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原审第三人中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同被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双方之间并无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存在**房产的真实受让方是第三人中城建公司,而不是被上诉人。本案中,被上诉人同第三人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企图偷逃国家税费,因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2.上诉人同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是有效的。被上诉人并未向上诉人支付购房款,而且第三人中城建公司未按《补充协议》履行义务,上诉人并未收到诉争房屋购房款,上诉人通知被上诉人解除合同合理合法。3.被上诉人一审起诉上诉人错误,上诉人并非适格被告。被上诉人可以依据其同中城建公司之间的约定,向中城建公司主张权利。4.一审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崔**辩称,被上诉人已经实际居...(本文书还有5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