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基恒达置业公司、袁**述称:同意诚兴公司的意见。其在股权转让前,去工商部门查询甘**拥有诚兴公司100%的股份,其支付了股权转让的对价,是善意取得。
王**述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甘**为支持其再审申请,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5月31日对张**作的询问笔录。拟证明张**未实际出资,也未认缴出资,后期也未投资,其没有设立和加入诚兴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证据二、咸宁市咸安区志华电石厂企业变更信息。拟证明2011年5月11日该厂系二人合伙企业。
张**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本院马某人马学军的证人证言,并马某人马学军出庭作马某人马学军证明:其系咸宁农商行的职员,因负责咸宁市咸安区志华电石厂的一笔贷款,故与张**有业务往来。2006年的某一天,其听张**说他是诚兴公司的大股东,占95.23%的股份,并见过张**拿着诚兴公司的资料招商引资。其也...(本文书还有2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