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郑州泰衡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衡房地产公司”),第三人郑州金岱中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岱中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委托代理人纪**、李*,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到金岱中岳售楼部购买房屋时,其公司置业顾问通过恶意误导和隐瞒的方式向原告收取费用20000元,并承诺在总购房款基础上享受“两万抵肆万”的优惠。后原告发现所支付的20000元没有在总购房款中抵扣,也未享受优惠。通过核对支付记录,原告发现所支付的20000元是交给了被告泰衡房地产公司,原告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原告...(本文书还有1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