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金牛湖街道办事处与被告马**、马**、第三人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金牛湖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马**于2017年6月3日签订的《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地球之窗&rdquo、“健康养生小镇”项目区搬迁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马**签订了《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地球之窗&rdquo、“健康养生小镇”项目区搬迁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与《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地球之窗&rdquo、“健康养生小镇”项目区搬迁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补偿结算表》各一份,被告马**、马**均在上述结算表中注明“承诺书后补”。2017年...(本文书还有1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