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77年2月**日生,住湖南省绥宁县。
上诉人钟**、江西恒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2020)赣07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上诉人恒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参加了本院二审组织的询问调解。被上诉人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上诉请求:1.改判恒辉公司、张**、李*向钟**支付2020年1月21日至5月的租金392340.9元,并从2020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合同的履行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上诉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不受疫情影响,一审法院适用不可抗力减免被上诉人的租金系适用法律错误;2.李*是本案合同当事人和实际施工人,并负责所有的租金结算,本案结算单的数据未被篡改,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1-5月租金应当因疫情驳回系认定事实不清;3.恒辉公司是本案工程的总承包方,应当对本案租赁费用承担支付责任。综上所述,...(本文书还有5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