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蒋**因与被上诉人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20)川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上诉请求:撤销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20)川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是错误的,双方之间属于好意施惠法律关系,上诉人已经告知了被上诉人无法购买三者险了,剩余款项没有退是因为被上诉人没有提供银行账号,*******;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是错误的,上诉人并不是不愿意帮忙为对方购买商业保险,也不是忘记购买其该险种,更不是上诉人故意不帮忙购买,而是他的车辆根本无法购买商业险,也就是买不到该险种。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邮寄的交强险保险单时,并双方电话进行了确认,上诉人说得非常清楚,以保险单为准,被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因此,没有购买其他商业险的责任不在上诉人,而在被...(本文书还有4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