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飞林建材销售中心(以下简称飞林建材)与被告天津市顺鑫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鑫公司)、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飞林建材销售中心经营者崔**机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天津市顺鑫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被告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飞林建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所欠原告货款175307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该违约金自2013年4月1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货款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飞林建材变更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所欠原告货款120307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该违约金自...(本文书还有2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