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黄**、原审第三人安徽永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鹏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谢*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的(2018)皖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与原审第三人于2015年就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集团)钢材销售渠道签订《协议书》,明确再审申请人实际享有矿业集团钢材销售渠道,第三人不再使用该销售渠道。《协议书》签订后,再审申请人向原审第三人支付转让款,继而一直独立享有原审第三人在矿业集团的销售渠道,对此第三人在原审庭审中予以认可并出具《说明》。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审第三人将矿业集团钢材销售渠道出让给再审申请人是错误的。2、再审申请人在依法取得销售渠道后,一直以第三人的名义向矿业集团供货,再审申请人既是业务...(本文书还有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