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河南金岱中岳置业有限公司、郑州泰衡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河南金岱中岳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郑州泰衡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购房预订金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8日,原告于中岳俪景湾售楼处(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文治路与鼎瑞街交叉口)认购被告开发的中岳俪景湾商品房**号楼**单元**房,当日向被告支付预购房款3万元,被告承诺交3万元抵交房款5万,并在售楼处的财务部开具了收款收据,但收...(本文书还有1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