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与被告萧县王*镇杨*村民委员会(简称杨*村委会)、张**、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海*,被告杨*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张**、徐**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村委会偿还工程价款6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7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2、判令张**、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至2016年8月份,倪**对杨*村委会的扶贫项目工程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双方结算,杨*村委会应当支付保证金和工程款合计为87万元,并于2018年4月3日制定了还款计划,约定在计划书签订时还款20万,下余67万元分两次还清,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偿还欠款...(本文书还有2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