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诉被告黄**、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委托代理人祁**,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沧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诉称,世纪家园**号楼**号楼的发包方为被告沧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为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黄**系世纪家园**号楼**号楼施工负责人,原告任**为实际施工工人,原告任**于2014年4月份进入世纪家园**号楼**号楼施工现场进行施工,自2014年9月12日开始被告停止支付原告的工资,直至**号楼**号楼**号年2月份竣工,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9700元,原告方多次讨要,被告一直以种种借口拖延。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工资97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任**向我公司主...(本文书还有4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