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与被诉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一致。同时查明,玉林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玉政复决字[2012]第1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处理决定,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被告系县级人民政府,具有作出被诉处...(本文书还有4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