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王**。
以上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孟*,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舒**诉被告徐州宜丰三堡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丰公司)、第三人王**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及第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张**、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舒**诉称:2012年4月被告宜丰公司发起人王**邀请原告融*入股,并签订融*入股协议。2013年2月25日,原告与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第三人王**将其持有的被告宜丰公司19.625%的股权转让给原告。协议达成后,被告公司申请工商变更登记,但后又撤回了申请。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拥...(本文书还有3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