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奇台县永通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及代理人付**,被告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诉称,2014年12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奇台县108团交警大队西侧路北庞润浩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彩钢钢构修建工程承包给原告进行修建。工程包括办公室上下两层、厨房、餐厅、储**、卫生间、锅炉房、洗澡间、喷漆房、隔墙、维修车间隔墙、维修车间内部修理间共三件。喷漆车间往南延伸5.8米车间,厂房房屋拉电。工程造价为160000元,工期20天,竣工日期为2015年1月4日。付款方式为:原告方岩棉板全部到位,被告付原告20%工程款,剩余待工程全部完工被告验收合格后,...(本文书还有2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