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因诉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港北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8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9月15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蒙**的委托代理人覃秀美、梁*,被上诉人港北区政府的出庭应诉负责人叶**,委托代理人覃锡林、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贵港市人民政府贵政复决(2015)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贵港市白凹窝地块土地在。-2-
2001年、2003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征收,并于2010年征收为国有土地。2014年10月11日起,原审被告港北区政府组织联合执法队逐渐对白凹窝地块的建(构)筑物予以强制拆除。原审原告在白凹窝地块有建筑物被强制拆除,涉案宅基地没有土地使用证,被强制拆除建筑物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原审原告对原审被告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不服,向贵港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贵港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上述决定,确认原审被告港北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审原告蒙**位于白凹窝的建筑物的行...(本文书还有44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