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与上诉人武汉华氏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氏百货公司)、武汉华氏地产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氏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各方当事人均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由于未能依法缴纳上诉费,本院依法按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于其他当事人的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华氏百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未对上诉人2015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客观上能否经营受托物业房屋,是否经营了受托经营的涉案物业房屋这一重要事实进行审核认定。上诉人是否在2015年12月至2019年12月继续受托经营,关*上诉人是否应该依照《物业委托经营合同》支付受托收益金的关键。华氏集团2015年11月出现资金链断裂事件,省、市、区三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面对华氏...(本文书还有3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