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李**、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新郑*政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郑州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清偿原告劳务费、配合费1505833元及利息490942.81元;2、判令李**清偿原告损失费655500元及利息213710.96元;3、判令被告李**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65205.48元;4、判令被告二建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政通公司、兴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5、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判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承包被告二建公司分包的富士庄园(新郑*解放北路)工程后,将上述工程转包给晏道林施工,晏道林按照二被告的...(本文书还有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