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张**、龚**为实施诈骗活动成立了襄阳嘉跃奇商贸有限公司,2019年3月,该公司搬迁至襄阳市襄州区光彩百盟集团写字楼**楼**室。张**担任公司法人、龚**担任公司监事,雇佣被告人张**为经理,被告人付**为“模特”,被告人张*负责财务工作,被告人赵**、耿**分别为“扬帆队”、“创优队”主管,被告人魏*、陈**、吕*等人为业务员。该公司给员工配发手机、注册微信号,*******、添加男网友或者通过交友软件添加好友,将付**生活照片及视频发送给添加的微信好友,公司业务员在微信上冒充付**的身份,按照发放的话术单内容与年龄在30岁以上、具有经济基础的男网友聊天,刻意嘘寒问暖,拉近感情距离,发展男女朋友关系,以种种理由要求男网友汇钱,还谎称自己经营的酒庄生意不好,欺骗男网友购买公司红酒、白*,获取非法利益。
该公司运行前期,张**、龚**分别按照公司利润的50%分成,2019年5月,张**进入该公司任经理后,张**、龚**分别按照公司利润的35%分成,张**按照利润的30%分成;付**的收入为底薪、个人业绩提成、公司总业绩提成,其他业务员的收入为底薪加业务提成。该公司...(本文书还有4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