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赵*平已积极预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平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平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平选择认罪认...(本文书还有26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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