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刘**诉被告株洲中建信和御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信和御山置业公司”)、湖南飞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翔商业管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怀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实习法官助理黄晋莉协助审理,书记员王*担任法庭记录。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及其万**、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被告中建信和御山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飞翔商业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折抵房款38640元,利息以3864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飞翔商业管理公司签订的《中建·多米新街市商铺委托管理合同》;3、判令两被告恢复装修完好独立产权的商铺柜台交还给原告;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请的38640元为案涉商铺的前三年租金。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2日,原告购买被告中建信和御山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路××号××栋××号商铺,当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商铺购买单价为每平方米13078.8元,建筑面积为12.31平方米,购买总价为人民币161000元,并应被告中建信和御山置业公司要求将购房款支付到被告飞翔商业...(本文书还有5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