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郑州中部大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观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大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大观公司向原告支付租赁收益18704元及逾期违约金(以1870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大观公司向原告支付税费2462.69元及逾期违约金(以2462.6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9日,原、被告签订《大观国贸商业租赁经营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将其购买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乔家门1号大观国贸商业中心b区5049号商铺(...(本文书还有1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