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得胜鑫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得胜鑫公司)与被告四川维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维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得胜鑫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川维肯公司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得胜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四川维肯公司支付货款124850元。事实和理由:吴*得胜鑫公司于2016年至2017年陆续向四川维肯公司提供风机。2017年7月6日,吴*得胜鑫公司与四川维肯公司员工王*梅、朱*婷在四川维肯公司进行结算,截止2017年6月2日,四川维肯公司尚欠吴*得胜鑫公司货款1521...(本文书还有1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