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请要点。
一、被告将南宁市民族大道102号桂盐大厦住宅楼地上**层xxxx号车库过户到原告名下,并配合办理《不动产权证》;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第三人答辩要点。
第三人盐业经开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事实认定。
2001年8月28日,朝龙公司与盐业经开公司签订《房产开发定向销售合同书》(以下简称《定向销售合同》),双方就朝龙公司定向开发房产定向销售给盐业经开公司的有关事宜进行约定。《定向销售合同》第三条约定:工程交付使用后,朝龙公司将办理房产证所需的手续分别交给盐业经开公司指定的用户名下,办证税、费用按国家规定办,并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提供给住户。
2003年11月17日,涉案房屋所在的桂盐大厦综合楼及住宅楼取得南房预字(2003)第****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04年3月5日,原告(买受人)与朝龙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约定:...(本文书还有3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