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永清熙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孙*、董**,原审第三人廊坊市燕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公司)、第三人湖北全州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三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熙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王**,被上诉人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上诉人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原审第三人燕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扬子江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熙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丁**、孙*、董**的诉讼请求;2、丁**、孙*、董**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两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1、该两份合同系熙晨公司与燕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法52条规定的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2、该两...(本文书还有18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