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庆安联营矿辩称:(一)张丛民二审出庭作证时已经明确没有王*业的授权领取补助款,是其本人私自签订了一份《煤矿买卖合同》,并用此《煤矿买卖合同》把补助款领走。(二)勃利县安监管理局应当依据2011年确定的王*业系勃利县庆安联营矿的法定代表人,张丛民只是承包人,勃利县安监管理局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失职发放应承担法律后果。
本院再审认为,2004年2月25日勃利县庆安联营矿与周*儒签订《煤矿承包协议书》,该协议第一条约定“把勃利县庆安联营矿一次性作价55万元承包给周*儒。款未交完,矿仍归甲方法人所有,付完总价款和利息后,矿归乙方”,第五条约定“如国家出台补偿政策,补偿款由甲方收回”。2004年5月18日周*儒与张丛...(本文书还有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