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一,大额来账汇兑凭证9份,意在证明肇东市住建局给付衡丰公司的7000万元为工程款,并非廉租房的购房款,故一审判决认定该款中包含廉租房购房款并足以支付鑫淼公司诉请的项目转让款,转让款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错误,根据《转让协议书》的约定,付款条件未成就。
证据二,2019年6月4日收据1份,意在证明衡丰公司在上诉状中所述的600万元并非廉租房购房款,而是肇东市住建局支付给该公司的农民工工资。
证据三,肇东市住建局于2019年6月26日出具的《关于水**电线厂建设的情况说明》,意在证明鑫淼公司未完全履行《转让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水**家属楼未拆迁、未交付,电线厂区块未交付给衡丰公司,致使衡丰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鑫淼公司未交付电线厂地块的情况下,衡丰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予支付剩余转让款。
证据四,张**、初...(本文书还有25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