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御康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西御康公司)、威海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公司)、一审第三人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适用条件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案外人为争议房屋的买受人,争议房屋系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本案中,案外人西御康公司、国盛公司为...(本文书还有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