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集贤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李*,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一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张**实际施工的工程款为93,373,709.46元错误。案涉工程中的字母楼基础及**层由案外人马**施工完成,工程款13,980,493.64元应自张**的工程款中扣除。天一公司于2013年6月5日与张**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的承包范围与马**的承包范围相同,马**与张**系承接施工关系,张**施工时字母楼基础已经由马**施工完成,该事实有《天水家园第一项目部地上字母楼移交第三项目部情况说明》证实。2.一审判决对天一公司提交关于未完及质量瑕疵工程的证据未予采信错误,对该公司主张的相应工程价款自应付张**工程款中扣除未予支持不当。3.案涉工程虽未经验收,但关于存在质量瑕疵的证据形成于施工期间,且经双方签字确认,并非天一公司在诉讼期间制作,该公司在张**提起本案诉讼前即已对质量瑕疵提出异议,故本案...(本文书还有54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