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广厦综合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宏宇公司南山鑫苑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徐**自述,其为“扬州二建”的经理,与宏宇公司无关,该项目部由其承包,按照合同总价的2%向宏宇公司交纳利润,宏宇公司委派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安全员的工资均由其负责,据此可以认定,徐**系借用宏宇公司资质承包案涉工程并进行施工。在徐**实际进场施工后,广厦公司又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招标,宏宇公司中标后与广厦公司签订了案涉施工合同,故此种行为名为公开招标投标,实属未招先定的串通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关于...(本文书还有11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