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与被告龙*、永修县水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牛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9134.8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2日,被告龙*骑行电动车与原告骑行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的事故,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被告至今未赔偿原告损失,故原告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龙*辩称,事故属实,已垫付医疗费16236.11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水牛公司辩称,事故无异议,已经购买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应当由龙*自行承担。
被告国泰公司辩称,承担相应保险范围内的保险责任,原告的部分诉请偏高,应当予以核减,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2日...(本文书还有1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