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正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青山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吴*担任记录。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中正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告2019年8月接受被告项*负责人吴*的邀请,帮助被告给凤凰县的项*编制一套施工组织方案,8月份收到了该项*劳动报酬7741.94元。由于原告编制的施工组织方案得到了被告的认可,故于2019年9月1日时被告正式聘用了原告,并被安排在凤凰中青宝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建设项*\\凤凰高科技文化科普体验园建设项*项*部工作(项*所在地是凤凰县廖家桥镇),岗位是技术负责人(总工),工资参照高工待遇。原告自工作以来一直勤勤恳恳、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并能认真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但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原告缴纳社会养老等保险,且工作期间被告经常无故拖欠工资,最长达三个月之久。现被告竟无故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原告于2020年8月8日开始离职交接,8月11日正式离职。离职后被告还拖...(本文书还有4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