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熊**因与被申请人西藏宝业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业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藏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熊**向本院提出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藏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熊**不承担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宝业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审人民法院对事实认定不妥。一审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熊**欠宝业商*公司商*款230,000元。对这一事实的认定熊**提起上诉,而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上熊**是宝业商*公司的内部员工,从事对外的商*销售工作,在对外的商*交易过程中可以收取交易现金,然后直接交给宝业商*公司。2018年6月15日,宝业商*公司要求熊**出示欠条,以证明交易款余额。熊**误以为向宝业商*公司出示的欠条仅仅证明对外交易款未收回的余额,没想到宝业商*公司以此为据起诉至法院,要求熊**直接偿还。熊**在对外...(本文书还有2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