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沧州输油处(以下简称中石化沧州输油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于**,被告委托代理人梅**、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告于1978年开始在被告处担任巡线工至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单位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圆满完成了输油管道的巡查及保护任务。但是,被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原告相应工资报酬,实际工资与沧州地区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严重不符。另,原告从开始工作至今没有休过一天节假日,在法定节假日也照常坚守在工作岗位上,进行输油管道的巡线、巡逻工作,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此原告理应获得加班费,而被告从未向原告发放过加班费。另外,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至今,...(本文书还有1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