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刘*乙(2011年12月**日生,现随原告生活)。被告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东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自2012年在河北省(沧州)第六监狱服刑至今。如今被告身陷囹圄、刑期漫长,夫妻感情不可能继续维持...(本文书还有27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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