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的委托代理人丁**,被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和王*胜承揽被告位于新郑*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27科研所家属楼的不锈钢护栏及防盗网工程。2010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和王*胜出具清单一份,双方确定工程量价款为766620元,质保金23000元,维修费7000元。因被告拖欠工程款未付,原告彭**以承揽合同纠纷起诉被告韩**,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2011)郑*四终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因涉诉工程早已过质保期,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退还质保金及维修费,被告拒不返还。现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质保金23000元、维...(本文书还有1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