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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田**等与申*、中国人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辉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5-12
  •  
  • 【案例概要】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意见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一、1、事故认定书。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被告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交强险复印件。证明事故事实,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申*系车主及驾驶人投有交强险。

    二、1、刘**医疗费票据4张、诊断证明、出院证、病历、费用清单各一份。证明:刘**花费医疗费24878.77元,住院22天,陪护1人。

    2、田**医疗费票据一张、诊断证明、出院证、病历、费用清单各一份。证明:田**花费医疗费2916.7元,住院6天,陪护1人。

    3、田**:医疗费二张、诊断证明、出院证、病历、费用清单各一份。证明:田**花费医疗费4461.8元,住院10天,陪护1人。

    三、交通费票据。证明花费交通费900元。

    四、费用清单一份。证明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各项标准及范围。

    经庭审质证,被告申*质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应依法确定;被告人寿财险对原告提供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2均无异议,证据3票据联号,有异议,请...(本文书还有222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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