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阮**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阮**偿还石**结欠的货款1273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118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6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5400元的利息从2018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3900元的利息从2019年9月3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阮**在福州经营饭店向石**购买蔬菜等产品,石**应对方需要送货上门并由饭店员工签收,双方间每个月结算一次,截至2017年阮**欠石**货款118000元未偿还,阮**以资金周*困难为由...(本文书还有1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