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吴**与张*之间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盛世商贸城c7xx商铺的商铺租赁合同;2.判令张*支付吴**租金2685元(计至2020年,2020年8月29日起继续按租赁协议约定支付租金至张*搬出之日止);3.判令张*支付吴**10万元违约金;4.判令张*搬出租赁吴**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盛世商贸城c7xx商铺;5.诉讼费用由张*承担。事实与理由:吴**、张*于2018年7月8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张*租赁吴**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盛世商贸城c7xx商铺,租期三年,即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每年租赁金额35000元,付款方式为...(本文书还有19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