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5日下午,上诉人崔**与父亲崔某1在昆明市盘龙区因琐事引发口角,崔**先后持两个花瓶及铁锤击打被害人崔某1头部,致崔某1当场死亡。崔**作案后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第一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实上诉人崔**归案经过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材料,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和相关物证提取及鉴定情况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dna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崔某1身份和死因的户籍证明、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案发起因和经过的证人崔某2、肖*、徐某的证言...(本文书还有4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