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1、陈*、乔某2、王*、乔某3与被告韩**、赵*、高*、韩*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1、陈*、乔某2、王*、乔某3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韩**、赵*、高*、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某1、陈*、乔某2、王*、乔某3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等相关费用共计34975.47元(乔某17250.44元、陈*7142.85元、王*6936.27元、乔某27021.75元、乔某36624.1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5日下午,上述被告怀疑上述原告等人在盘古乡栗园村委老邓家赵*家鱼塘洗澡、大小便、药鱼,不由分说对上述原告等人进行殴打,导致上述原告等人受伤。后上述原告被送往泌阳县中医院进行救治。住院产生了相关费用,但上述被告拒绝...(本文书还有2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