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9年8月18日凌晨0时许,上诉人李**与被害人石*在沧源县陶*社生活区石*家喝酒过程产生争执,过程中李**将石*杀害的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接李**报警后,民警到现场调查,经讯问李**,其供述了在石*家客厅用斧头打死石*的犯罪事实。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沧源县石*家中,现场客厅中有一具男性尸体(石*),现场有多处血迹,尸体呈仰卧状。
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照片,证实被害人石*头面部多处骨折、挫裂创,系因头部钝器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4.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的李**黑色皮鞋左鞋鞋头上附着物、李**黑色皮鞋右鞋鞋头上附着物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李**、石*基因分型;送检的斧头刃部擦拭物、斧头木质长柄中部血、搪瓷盖上血、电饭锅锅盖上血、李**裤子上血、李**t恤上血、李**外套上血、李**右手血迹擦拭物、李**左...(本文书还有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