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被上诉人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完全错误,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并不是本案真正的事实。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周*之间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是完全错误的。双方之间并不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实质上双方之间构成的是后让与担保关系。(1)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目的是为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张志伟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提供担保。(2)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远远低于市场价,该事实充分说明《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3)案涉《房屋...(本文书还有42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