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的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依法归还吕**借款100800元;2.判令李*依法支付吕**资金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44,7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2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3,1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12月3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吕**与李*认识,吕**2018年2月5日向李*借款100,800元,约定47,700元李*2018年2月15日前归还吕**,53,100元李*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吕**,同日李*向吕**出具借条,但李*并未按约定归还...(本文书还有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