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男,1987年10月**日生,住泗阳县。
再审申请人福鑫置业(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2019)苏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福鑫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提起再审并依法改判其具体理由是:(一)福鑫公司与张**的劳动合同系到期终止张**于2015年5月8日入职福鑫公司,双方于2015年5月8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张**每月基本工资4000元、绩效工资1500元,合计每月工资5500元2018年4月16日,因工资待遇提升,福鑫公司与张**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合同期限自...(本文书还有1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