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我和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3月补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于2003年10月领养一女吴*莲,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本文书还有4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