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孟*春在廊坊市广某区人民公园内盗窃张某手机后被发现,后张某将其追上对其进行控制时,被告人孟*春对张某实施殴打。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49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陈述,2019年5月18日20时许,其和朋友王*在廊坊市人民公园西门大石头东侧的椅子上休息,手机放在其大腿旁边,其感觉手机从大腿侧面划过,回头看见有一个穿黑色衣服的人站在其身后,男子弯腰与另一名男子向东离开,其在后面追赶,跑到公园路上抓住一名穿黑色短袖男子,对方试图挣脱,打其面部及身上几拳,其将对方按倒在地,对方威胁说让其等着。其面部、手部、胳膊被该名男子打伤。
被害人张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孟*春就是在廊坊市人民公园西门盗窃手机的穿黑色衣服的男子。
2、证人王*的证...(本文书还有1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