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苏**、苏**因与被上诉人玉林市鸿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鑫源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9)桂09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苏**上诉请求:1.撤销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9)桂0903民初****号民事判决中关于利息的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主张的利息错误。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是欠货款的纠纷,按照相关规定,最多只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利息,但一审却按民间借贷的规定支持月利率2%的利息。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
鸿鑫源混凝土公司辩称:一、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的货物后不按约定付货款,已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明确,违约金从欠款之日起计算,以所欠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本文书还有30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