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1、夏某2与被告夏某3、夏某4、夏某5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案号:(2019)沪0114民初****号】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9年8月27日依法作出判决。原告夏1、被告夏某3均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0年1月23日依法裁定撤销(2019)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1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原告夏1、夏某2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夏某3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毅、沈**,被告夏某4、夏某5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1、夏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析产、继承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金沙路**弄xxx号**室房屋(以下简称金沙路**室房屋),分得折价款100万元(两原告各得50万元)。事实与理由:夏**与阮**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夏**、夏某3、夏某2、夏某4、夏某5五个子女。阮**于1979年7月23日去世。夏**于2005年4月21日去世。夏**未婚,无子女,于2017年6月13日去世。原告夏1系原告夏某2之子。1999年原告夏1及夏**、夏**户口所在的上海市嘉定区南大街****房屋被纳入动迁安置范围,该房屋动迁后安置得到建筑面积112.81平方米的金沙路**室房屋,登记在被告夏某3名下。根据动迁方案,原告夏1因户口因素户口因素成为南大街****动迁安置对象,的相应动迁权益在金沙路**室房屋中占有19.6平方米的份额【计算依据:动迁房南大街xxx号**室面积67.5平方米,安置的新房金沙路**室面积112.81平方米。动迁时有按人口即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人均24平方米按每平方米单价289元计,人均24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新房的市场价计)或按面积即按照《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每平方米单价720元)两种方案二选一,夏某3选择了按人口即《细则》规定的安置方案。据此,若按夏**、夏**、夏1三人户口计算,67.户口计算,×289元/平方米=19,507.5元,45.31平方米×2,100元/平方米=95,151元,合计1...(本文书还有8663字未显示)